阳新县财政局关于对阳新县教育局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8 16:44|发布单位:阳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阳新县教育局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阳新县志诚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集贸市场
被投诉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阳新县财政局隔壁中国平安后面二单元301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阳新县教育局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0222202501000196)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三、评分标准中的商务部分,仓储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应提供自有或租赁冷藏库面积达到400平方米;食品安全责任险要求投标供应商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1000万(含)以上。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内容敷衍了事,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二)投诉请求
请阳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本次项目采购文件内容核查,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删除。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应提供自有或租赁冷藏库,但不要求具体面积、以及食品安全责任险要求投标供应商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但不要求具体保额金额。
二、审查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阳新县财政局多次前往县教育局和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于3月17日出具《工作提醒函》建议县教育局依法依规采购,于3月26日出具《关于请求提供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评标报告、评分明细表、评审复核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函》,于3月27日出具《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于3月31日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县教育局于4月9日向我局提供《关于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相关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认为:1.两项指标均未设置排他性条款,租赁冷藏库或者自有冷藏库同等对待;2.评分梯度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1,阳新县财政局经审查采购人采购项目文件等相关资料后,阳新县财政局认为:关于“2025年阳新县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0222202501000196)”,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评分标准中的商务部分:1.仓储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应提供自有或租赁冷藏库面积达到400平方米;2.食品安全责任险要求投标供应商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1000万(含)以上。招标文件中上述两点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并未经过质疑,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虽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结果无效,责令县教育局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县教育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县教育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款,对代理机构记3分。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五、其他补充事宜
阳新县财政局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