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职校学生计算机实训设备第四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2 15:59|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建始职校学生计算机实训设备第四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州萤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43号
被投诉人:建始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建始县建始大道交通货运信息大楼一楼
相关供应商1:湖北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舞阳坝街道清江新城一期南1幢2层213
三、基本情况
(一)质疑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恩施州萤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建始职校学生计算机实训设备第四次项目(项目编号422822202404000349-四),于2025年3月21日针对中标人所投产品的设备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3月28日进行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14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二)具体投诉事项:
1.中标人所投交换机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所列技术参数要求,至少有4项不满足中标文件技术指标。
2.中标人所投二层交换机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所列技术参数要求,至少有5项不满足中标文件技术指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情况如下:
1.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投诉人持有的产品的参数来源于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恩施州萤石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购买的相关产品信息,经与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核实;
2.本机关受理后,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回复说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中标人提供了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换机可以选配及特殊定制制造商声明函》,该函载明该型号出货将以报价配置为准;
3.本机关工作人员从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官网联系上“交换机和二层交换机”(型号FCMG-GG4G24D-L3与FCMG-GG4G24D)产品的销售人员,与其聊天记录中称恩施州涌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上述两款交换机为常规配置产品,可根据购买商的需求进行定制,采购人询价文件中的参数要求能定制并满足;投诉人与中标人分别提供的回复说明中也有与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经本机关核实该销售人员系同一人;
4.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向产品生产厂家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对“交换机和二层交换机产品(型号FCMG-GG4G24D-L3与FCMG-GG4G24D)”参数开展调查鉴定,杭州市飞畅科技有限公司未予回复;
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规定,上述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机关2025年4月25日向产品生产厂家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对“交换机和二层交换机产品(型号FCMG-GG4G24D-L3与FCMG-GG4G24D)”参数开展调查鉴定,杭州市飞畅科技有限公司未予回复;但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生产厂家杭州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换机可以选配及特殊定制制造商声明函》,该函载明该型号出货将以报价配置为准,并且杭州市飞畅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交换机和二层交换机”产品(型号FCMG-GG4G24D-L3与FCMG-GG4G24D)销售人员回复称该产品为此型号常规配置产品,可根据购买商的需求进行定制,采购人询价文件中的参数要求能定制并满足。故,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中标人湖北力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文件需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如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人在项目验收中严格比照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参数验收,并邀请参与此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共同监督。
2.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通过验收,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建始县财政局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