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第七批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5 11:52|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第七批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 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8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第七批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年4月18日向相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2.将“含为本项目配备的环卫设备技术支持人员”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片面强调人员配备,忽视车辆性能、质量及服务体系等核心,且缺乏人员资质和能力衡量标准,易致人员配备流于形式,过度侧重人员配备会使评标结果偏离实际需求。3.招标文件明确付款方式后又引入“实际付款进度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4.将“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作为价格扣除条件不合理,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受理及调查情况
本机关2025年4月22日受理投诉,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经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评分因素,评审因素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在评审标准的设定中,明确列出了每项评审因素应当提供的相关内容,同时为规范评审专家裁量权,并对每一分项内容给予相应解释。采购文件评分项做到了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有采购文件为证。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该项要求,主要是体现投标人拟派人员将参与履约阶段关键职能,包括产品供应协调、交付进度管控、质量检验标准执行及配合售后服务响应等环节,确保合同履约的有效保证。此项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按照规定明确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有采购文件为证。
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要求主要是在采购文件中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对所有供应商是同等对待,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存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5日
十堰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