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三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6 17:32|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三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诚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杨四岭三组紫云山庄2楼
被投诉人: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6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1单元6楼607室
相关供应商1: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
相关供应商2: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9号
相关供应商3: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蕲春诚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参加了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记账项目(三标段)。2025年2月5日该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2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本项目代理公司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评审,并于2025年2月2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3月6日针对中标结果向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2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人员及经历的真实性;
2、投诉事项2: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人员履约的虚假性;
3、投诉事项3: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异常低价;
4、投诉事项4: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报价是否完整;
5、投诉事项5:我公司评分情况;
6、投诉事项6: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关联方,同时参加了此次代理记账河西段的投标。
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投资料和评委评审资料,组织了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
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的“人员配备”第三项“项目组人员具有1年以上农村财务代理会计经验,1人得1分,最高得5分。”经审查,已对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料的该项得分进行纠正,但不影响得分排名。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招标文件所需的材料,评委评审及投标报价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故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分值汇总无误,故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6未经质疑,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进行调查取证,投诉事项6成立。
5、经审查,该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不满足法定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处理决定:
(1)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项目三标段的投标无效。
(2)本项目三标段予以废标。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