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湖北明迅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6 10:46|发布单位:江夏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明迅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代理机构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5年4月2日,“湖泗古窑文化展示中心布展项目”在江夏区财政局备案通过的《江夏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中的“采购计划总金额”(最高限价)为131.149201万元。2025年4月11日,该公司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显示的该项目最高限价均为132万元。其后由该公司发布的该项目(二次)更正公告未对前述最高限价进行更正。2025年4月22日,该公司发布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武汉博达宏升建设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131.32万元,超出该项目备案的“采购计划总金额”(最高限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之规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四、处理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五、处理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执法机关:江夏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