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中小学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9 17:11|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陵县中小学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开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千业路140号
被投诉人:江陵县教育局
地 址:荆州市江陵县江陵大道66号
相关当事人: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荆州市江陵县楚江大道30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陵县中小学空调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年5月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投诉事项为: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2.交货时间与安装工程量不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美的品牌,且参数不满足多个品牌,不能达到充分有效竞争。4.本次采购活动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价格分设置不合理,违背了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投诉事项1、3.市场上至少有3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本项技术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空调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2: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可以拟定采购的标的需要满足的商务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该项目因性质特殊,安装环境和时间节点要求较高,不同的技术方案及安装人员配置方案直接影响价格构成,采购需求包含节能指标、安装方案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技术要求,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事项5: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该项目价格分30分。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陵县财政局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