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胡华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5-30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胡华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30 12:42发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胡华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依法对“恩施州中心医院航空院区产科病区环境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22803202506000240)开展监督检查,现查明:“恩施州中心医院航空院区产科病区环境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22803202506000240)于2025年1月23日发布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99.998187万元。你于2025年2月11日在恩施州协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该项目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工作中,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存在与其他磋商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函、评审录音录像、询问笔录为证。鉴于你为初次违法,在本机关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财法规〔2021〕1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三、处理依据

由于你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警告,并处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处理日期

20250530


执法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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