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应急物资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6-19 00:00:00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应急物资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9 09:46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应急物资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新胜应急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高新产业园季梁大道7号

被投诉人:湖北逸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38号

相关当事人:鹤峰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鹤峰县容美镇一中路4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新胜应急产业有限公司认为鹤峰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HBYJZB-HF2025-06号)”项目的成交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取消湖北长宏盛应急科技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逸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4月23日邮寄投诉书至鹤峰县财政局,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与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招标程序违规违法。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长宏盛)未正确响应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报价部分-分项报价表的规定,未正确同时填写规格和型号,存在缺项,漏项。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存在质疑回复函中,出具参数虚假确认函,存在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是背负式电动森林喷雾灭火器,而中标单位响应的奥康牌,QWLB12/0.75-A是气动喷雾灭火器,完全是另外一种产品,严重欺骗虚假响应,属于实质性偏离招标需求。 投诉事项5:鹤峰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北逸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不到位,对招标投标手续审核不严格。
投诉请求:1.主张招标程序违法,请求宣布结果无效; 2.请求对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供应商,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请求对代理机构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 4.请求对于采购人责令改正与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二、审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审查情况:该三项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
投诉事项2审查情况:经审查湖北长宏盛应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已按照该项目询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分别填写了标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没发现缺项、漏项。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审查情况:2025年5月6日,我局向产品制造商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函确认森林消防水带(50-40-30)的技术参数。2025年5月7日,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回函称,森林消防水带(50-40-30)产品技术参数承诺书仅向湖北长宏盛应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中产品技术参数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向投诉人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未经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备案系统登记,属于无效文件。投诉事项3不成立。
另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审查发现,该项目于2025年3月26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询价公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询价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第8项皮卡车技术参数2、最高车速(km/h):≥168;更正为2、最高车速(km/h):≥165”,2025年4月3日评审后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湖北新胜应急产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鉴于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修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但未按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峰县财政局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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