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区分类果皮箱采购设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6 11:06|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区分类果皮箱采购设置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丽水巨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10号
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玉石街1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区分类果皮箱采购设置项目(项目编号:421303-2025-00334),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了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
1、竞标磋商程序不合法,招标过程没有进行最终报价。
2、本次所招标的果皮箱于2025年5月22日前己经安装在曾都区,并投放使用。如今又招标,涉嫌先购买再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磋商程序不合法,招标过程没有进行最终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笫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磋商必须有多轮报价。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三)磋商程序中已经用蓝色字体明确标明,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多轮报价由磋商小组和采购人确认”,己进行了告知,投标供应商在下载(收到)招标文件后,在澄清或者修改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对此项内容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修改,视同认可。磋商小组和采购人在资格评审结束后确认,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投标最高限价以下,并认为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磋商小组经向采购人请示,采购人同意并出具书面确认函无需进行第二轮报价(有采购人不进行二轮报价确认函为证),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的回复中也明确无需进行第二轮报价(有代理机构对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供应商电子邮件回复截图为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本次所招标的果皮箱于2025年5月22日前己经安装在曾都区,并投放使用。如今又招标,涉嫌先购买再招标,或规避招标。经采购人确认,已经安装在曾都区并投放使用的果皮箱是采购人2025年1-2月分2次询价采购的果皮箱(有采购人出具的询价结果为证),不是本次招标采购内容。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为40万元)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笫二十九条等规定。驳回投诉人丽水巨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