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1 10:21|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人)
地 址:巴东县官渡口镇乐乡大道47-1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众智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巴东县神农小区乐乡园17栋2单元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投诉人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项目编号:422823202501000566)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关于“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
(三)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
(1)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关于“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的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检验安装调试与验收方案共5类方案的评审项是与实现采购目标、满足采购需求密不可分的,各评审项均细化,没有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情形,各评审因素的分值均有不同标准的对应量化,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不同的标准对应不同的分值,每一量化的分值每个档次只有0.5分或1分。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有关评分标准是在“第五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中进行明确的,涉及投诉人诉求的评分标准为“实施方案(含供货组织方案、故障处置预案、服务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共8分)、培训方案(含理论培训方案、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维修及调试培训方案、对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共6分)、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含产品质量保证目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和产品质量缺陷控制等,共6分)、售后服务(含维修和保养服务、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和售后巡检,共8分)、检验安装调试与验收方案(含项目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共6分)”等5个评审项,每个评审项设置有不同标准的评审因素和量化分值,量化分值等次合计18项(0.25分等次3项、0.5分等次13项、1分等次2项)。经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的方案类评审项是围绕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的,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到5大项18小项评审项;且每个评审项量化了不同的具体分值,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回复表示:将付款方式修改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有关付款方式是在“第三章采购需求‘三.商务要求、6.履约验收、7.付款方式’”中进行明确的,具体内容如下:6.履约验收: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会同中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及投标人响应情况(即投标人提供的工信部公告截图和参数承诺)组织现场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此项作为合同款支付的重要依据。7.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具体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经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审查,本机关认定采购文件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采购人拟修改此条款。综上,投诉事项2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事项1不成立;(二)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