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1 09:55|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人)
地 址:巴东县官渡口镇乐乡大道47-1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众智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巴东县神农小区乐乡园17栋2单元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投诉人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卫作业特种设备)(项目编号:422823202501000566)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2.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3.投诉人认为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比例及条件,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及条件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三)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示:本项目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询价后确定的需求,旨在确保项目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同时又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技术参数编制过程中,为确保采购货物的质量标准、功能特性契合实际使用需要,在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所有技术参数均预留了合理的数值区间,最终能够满足本项目不同名称货物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不同品牌产品均在4家以上(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截图附后),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满足或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参与投标。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是在“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进行明确的,涉及投诉人诉求的为该项目6种不同用途车辆的技术参数。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该项目6种车辆的技术参数都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生产产家的产品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同时,经审查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实质上是考查潜在供应商是否具备良好的货物组织能力、履约及售后服务能力,采购文件第三章的商务要求、第五章的评分标准技术参数评审项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类的或者不能公开获取的佐证资料。本机关对采购人的答复予以认可,认为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2)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的实施方案、培训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检验安装调试与验收方案共5类方案的评审项是与实现采购目标、满足采购需求密不可分的,各评审项均细化,没有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情形,各评审因素的分值均有不同标准的对应量化,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不同的标准对应不同的分值,每一量化的分值每个档次只有0.5分或1分,并没有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是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应内容,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评判。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有关评分标准是在“第五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中进行明确的,涉及投诉人诉求的评分标准为“实施方案(含供货组织方案、故障处置预案、服务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共8分)、培训方案(含理论培训方案、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维修及调试培训方案、对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共6分)、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含产品质量保证目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和产品质量缺陷控制等,共6分)、售后服务(含维修和保养服务、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和售后巡检,共8分)、检验安装调试与验收方案(含项目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共6分)”等5个评审项,每个评审项设置有不同标准的评审因素和量化分值,量化分值等次合计18项(0.25分等次3项、0.5分等次13项、1分等次2项)。经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的方案类评审项是围绕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的,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到5大项18小项评审项;且每个评审项量化了不同的具体分值,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同时,该项目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未进入开评标阶段,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3)投诉人认为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比例及条件,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及条件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的问题。经函询采购人,回复表示:将付款方式修改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有关付款方式是在“第三章采购需求‘三.商务要求、6.履约验收、7.付款方式’”中进行明确的,具体内容如下:6.履约验收: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会同中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及投标人响应情况(即投标人提供的工信部公告截图和参数承诺)组织现场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此项作为合同款支付的重要依据。7.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具体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经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审查,本机关认定采购文件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采购人拟修改此条款。综上,投诉事项3成立。
(四)处理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2)投诉事项3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