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李时珍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一期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8 10:25|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李时珍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一期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同步远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汤逊湖北路38号(光谷总部空间)3栋5层
被投诉人:1.蕲春县李时珍医院;2.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98号;2.蕲春县漕河镇东壁大道天禧孵化园A座3楼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为421126202500993,于2025年7月18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就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25年7月29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被投诉人回复“该质疑内容不属于采购文件范畴”,而没有其它进一步说明或指引投诉人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选择回避问题,不直接面对问题的态度和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其职责。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涉嫌重复建设和重复采购。医院信息化系统的采购及建设时间间隔过短,建设内容重复。
2、被投诉人关于系统一体化的回复不合理。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该项目由李时珍医院委托蕲春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本项目的《李时珍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于2025年2月27日组织省级信息化专家进行专项评审,形成“整体方案设计合理,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路线符合行业趋势,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2025年5月根据设计的方案进行了投资评审。
1、针对投诉事项1:经调查,本项目采购人开展了政府采购需求调查,设计方案通过了省级专项评审。本次建设包含对李时珍医院已有系统的提档升级,而且增加了中医特色模块,从而达到提升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医院现有的系统仅达到2—3级水平,无法满足医院智能体系应用的需求。现有证据表明,本项目采购需求基于实际业务和医院发展需要,技术指标与原有系统并无重叠,不构成重复建设。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采购是李时珍医院基于医院信息化主流技术及医院实际使用需求,主要目的是核心系统一体化架构,是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李时珍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明确提出“采用一套HIS/EMR/运营管理等主营业务系统,建设面向蕲春县李时珍医院及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一体化支撑平台。”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医疗信息化厂家都推出了基于同构的一体化架构设计,新一代一体化产品均能满足项目需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