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消毒医用耗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03202501000304_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08-01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消毒医用耗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03202501000304_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1 19:35发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5年消毒医用耗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03202501000304_二)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园区厂房(一)栋301

被投诉人:恩施州中心医院、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舞阳大道158号、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南国悦公馆12层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2025年消毒医用耗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422803202501000304_二)”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85.48475万元。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受恩施州中心医院委托,于2025年6月12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7月7日9:00开标。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属于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项目,但在采购文件中,以“核心产品的业绩”作为评分项,且“要求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每有一份业绩1分,共5分”,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要求“核心产品的业绩,并且要附有医院部门人员签字和盖章的验收单”,限定了特定行业的特定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客户评价”作为评分项,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货源稳定,有售后及储存能力得5分,提供货源证明(如采购合同和发票)、储存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未进行细化与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本项目“售后服务”子项目中要求的“储存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以及“配送能力”子项目要求“针对项目配备专用配送车辆1辆得2分,最高得4分”和“配备专职配送服务人员1人得1分,最多得3分。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及至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属于提前预设履约条件,是将合同履行阶段的事项变相的作为了投标门槛,也是变相的限定了供应商的规模,构成了变相的限制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鉴于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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