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宣恩县2023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标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1 15:43|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宣恩县2023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标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荆门市掇刀区路鑫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 址:荆门市掇刀区车桥渔场
被投诉人:宣恩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24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浩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宣恩县珠山镇蔡宝山安置房3幢2-20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宣恩县2023年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项目(第一标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收到投诉材料,经审查后依法正式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6页明确产地检疫证明为增殖放流前出具,而第42页评分标准却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前后矛盾,且在招标过程中未对该矛盾点作出任何澄清或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次招标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尚无法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且评标过程中未统一执行该不合理要求,违反上述法规,属于评标标准执行混乱。
(二)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
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6月20日的答复中称,投诉人提供的响应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只有青鱼、草鱼、鲢鱼、鱅鱼等四种鱼苗,属于不完整项。但根据竞争性磋商性文件关于检疫证明的相关要求,未明确要求提供七种鱼苗的检疫证明,而是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出具的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投诉人严格按照该要求提请荆门市掇刀区水产发展中心出具了近三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为100%的证明文件。但评分结果显示投诉人因无检疫证明导致此项未得分(3分),严重影响了投诉人的整体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从未对该前后矛盾的检疫证明给出澄清或说明,也未要求投诉人对响应文件中检疫证明进行澄清和说明。
(三)投诉事项3:部分评审专家无参与此项目评审的资质。
(四)投诉事项4:此项目存在围标串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书、竞争性磋商文件、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及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6页要求提供的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是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项目实施、验收时提供相关的检疫证明。第42页评分项要求提供的检疫证明是指提供产地检疫相关的证明文件,特指供应商应具备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能力,所需资料为能够佐证该能力的文件材料。虽具体要求的材料存在区别,但两者在磋商文件中的表述上未明确区分检疫证明材料的“实际证明”与“能力证明”。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仅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出具的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未明确要求检疫证明需要覆盖七种鱼苗的全部品种且未明确何为资料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事项3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事项4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3和事项4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驳回投诉。
同时,针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线索,本机关将依法另案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恩县财政局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