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教室、实验室、教学场地、宿舍设备采购及图书室图书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第六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30 17:31|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教室、实验室、教学场地、宿舍设备采购及图书室图书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第六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恒悦天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68号(信达首府)20幢403号
被投诉人: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教室、实验室、教学场地、宿舍设备采购及图书室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2801202501000466,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第六包,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审查,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的投诉符合投诉条件,本机关于7月15日正式受理。由于第六包已于2025年7月2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但鉴于投诉人是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且该项目第六包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时未修改采购文件,本机关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项目第六包的采购文件开展监督检查。经调阅第六包采购文件后,本机关认为存在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因素,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本机关决定对第六包的采购文件同步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四个采购包的投诉事项并案处理,现已审查终结。因投诉书中缺少客观事实依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证据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7月22日提交补正材料,表示没有可补充的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第四包的采购需求中通过特定的技术参数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的品牌、供应商,构成了事实上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的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提供证据依据不足以支撑本项目产品参数设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还有不足之处,但被投诉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时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有关技术参数的设置未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视同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第一包、第二包的采购需求中通过不完整、不明确的采购需求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的品牌、供应商,构成了事实上的以不同的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的法律规定。
经查,截至本项目开标前,无潜在供应商通过询问或者自行考察的方式了解本项目利旧设备问题。投诉人所提到的“只有采购人指定的供应商才能知晓学校原有设备品牌和型号”查无实据。
本机关认为,在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合理的兼容性要求,但应当在技术参数中对兼容性要求予以具体体现,而并非笼统的将“实现融合性”的要求交给潜在供应商自行判断。因此,本项目中被投诉人未根据兼容性要求明确设置技术参数,同时也未告知利旧设备具体参数,其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判断所投产品是否能够达到兼容性要求。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组织现场考察,表明本项目除招标文件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由潜在供应商知晓的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因素,那么潜在供应商是否自行联系被投诉人进行现场考察并不影响其对本项目兼容性信息的获取。被投诉人认为潜在供应商可以通过询问或者自行考察的方式了解利旧设备参数的主张,表明与兼容性有关的信息未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而被投诉人又提出了兼容性的需求,此时被投诉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而非默认供应商可以询问或自行考察。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另查明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编制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使用已废止或不存在的国家标准等问题。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由于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第三包尚未签订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针对第六包采购文件发现的问题,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