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2 10:39|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恩施市大桥路52号
当事人2: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16号
三、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7月2日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本机关对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的“恩施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22801202501000480)(以下简称本项目)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关于评审过程中报价修正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发现3家供应商存在报价异常。在价格评审时,因无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对上述3家供应商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按照单价汇总价格计算,并未书面告知3家供应商进行确认,最终导致本项目在交易系统提交评审结果待采购人确认时,出现报价金额与评审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本项目有关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取单价最高限价的方式,投标供应商应填写《分项报价表》,并“按照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投标人投标单价不得超出招标人公布的采购预算单价,否则其投标为废标”,“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7.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经计算,本项目采购预算单价汇总金额为58698.00元。
经查阅开标记录表,本项目开标后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其中3家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经查阅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3家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表》汇总金额均不一致,符合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第7.1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修正情形,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单价汇总金额计算,并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供应商报价异常的情况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价格进行了修正,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价格修正结果未经供应商确认,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二)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尽监督义务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出现的报价异常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其次,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本项目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作出口头说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具有倾向性;再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方和审核方,应当熟知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与供应商确认价格修正结果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提醒和纠正,履行监督义务,避免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提高专业人员的政府采购业务水平。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本机关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