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财政局关于对荆门市东宝区颐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1 15:12|发布单位:东宝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门市东宝区颐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3年7月,荆门市东宝区颐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荆门市东宝区第三福利院(石桥驿镇农村福利院)服务外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处理结果
对荆门市东宝区颐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处以采购金额58.9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2948元,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日期
2025年07月28日
执法机关:东宝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