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农村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2 18:09|发布单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5年农村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2.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三房坪村幸福大道32号;2.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
相关供应商1: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一区谈桥路西50米
三、基本情况
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对“2025年农村路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420529202506000069)”(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被投诉人2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收《质疑书》,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并于2025年6月9日递交修改补正材料,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下达政府采购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向相关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综合得分为93.08分无评标依据。
投诉事项3: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属于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2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规范性答复。
本局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部分事项投诉成立,但不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可能,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成立,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八)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2记6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