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区直各预算单位办公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要求,推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现将《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鄂财采发〔2025〕13号)转发给你们,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鄂财采发〔2025〕13号)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