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宜昌索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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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在处理“2025年西陵区学校微机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LZ0731-202501-01H)”投诉过程中,启动了财政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质疑函、投诉函、相关政府部门的复函及该公司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你(单位)进行教育,要求你(单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后续政府采购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西陵区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