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集中采购机构开展2025年度监督考核的通知
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升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25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文件编制、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
(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推进情况(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流程及管理)和电子化采购平台系统运行情况;
(三)2025年度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四)评审专家评审费执行情况;
(五)开展异地评标、跨省评标执行情况;
(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服务质量情况;
(八)录音录像设备运行以及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整理、归档情况;
(九)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服务质量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质疑项目受理及答复情况;
(十一)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性、科学性、合理合法水平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促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预付款、合同签订、政采贷、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等政策);
(十三)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经验做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宣传报道情况。
三、监督考核期间
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22日
四、考核方式
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阶段:2026年3月10日—3月25日,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依照监督考核事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3月25日前报送红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6年3月26日—4月6日,县财政局对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抽查一定比例项目依法依规对照检查。
(三)现场检查阶段:2026年4月7日—4月16日,由红安县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专班,对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度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四)通报监督考核结果阶段:2026年4月17日—4月22日,考核专班对考核的总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红安县财政局印发文件通报监督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附件:1.2025年度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
2.询问、质疑受理和答复情况汇总表
红安县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