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条件
1.参与巴东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巴东县财政局投诉。
2.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4)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5)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属于巴东县财政局管辖;
(7)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8)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禁止性要求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县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投诉期限
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超过投诉有效期限的,县财政局将不予受理。县财政局在收到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材料
1.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被投诉人只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可列为相关当事人);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和质疑答复书);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2.签字盖章要求: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代理人要求: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其他材料要求:供应商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联合体各方均应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并签字、盖章。
6.投诉书模板见:湖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指南,网址:https:www.ccgp-hubei.gov.cn。
四、投诉材料递交方式
1.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受理机构为巴东县财政局,承办股室为政府采购管理股。供应商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投诉模块或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应及时电话告知受理机构;供应商现场或邮寄送达的,相关受理人应现场签收并出具《回执单》。
2.纸质材料。供应商应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联系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6号510室
联系方式:0718-4334650
3.电子邮箱:bdxczj@hbbd.gov.cn
4.网上平台:供应商在数据汇聚汇聚平台已参与项目详情中点击“在线投诉”,并上传相关投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