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荆州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244号)《荆州市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荆财采发〔2024〕469号)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三)保障代理机构依法从业。凡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另外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使用特定厂家的数字证书(CA)。
二、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四)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无意向公开不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预算、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意向等信息,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知采购项目信息,提前做好筹划准备,提高项目中标(成交)率。
(五)严格执行意向公开政策。科学、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预算应随部门预算同时完成编制。在初步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后,原则上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录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六)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通过升级改造现有交易系统,实现与“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对接,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个账号、一个CA证书就能参与全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网通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智慧监管能力和大数据分析决策水平。
三、持续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七)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应结合《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优化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规范、透明;指导和督促所辖预算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管理,到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信息发布、争议处理、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涵盖政府采购项目全周期的操作规范,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和管理责任。
(八)严格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采购人提交签字盖章的预算录入申请表后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备案,并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调整为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
(九)加强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审查制度和重点审查制度。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十)落实专员制度。各单位应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登记,固定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本单位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在编人员,对社会关注度高、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及大额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组织2人以上采购小组全流程参与采购事宜。
四、持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提高预留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
(十二)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十三)加大价格评审优惠力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20%标准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十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
(十五)支持绿色发展。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按规定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在部分医疗建筑、教学楼、办公楼、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工程项目中,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积极采购、应用绿色建材。
五、持续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十六)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推进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改革事项,能网上核实的一律不要求现场提供,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七)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十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优化升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构建联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全县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积极推广“2100”一站式融资服务模式(即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为供应商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完成工程项目融资。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做好“政采贷”回款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积极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有关工作,提升融资质效。
六、持续强化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十九)加强合同签订和备案管理。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采购合同签订的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二十)强化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收到货物1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对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采购人提前支付合同款项,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采购人自行商定并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一)建立约束机制。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对延迟支付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2.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在当年经费支付、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3.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七、持续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二十二)加强信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在采购活动中开展“四方评价”,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运用,完善与其他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
(二十三)加大督办通报和处罚力度。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或行政处罚处理,督促问题单位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
(二十四)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投诉渠道公开机制,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供应商可通过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途径投诉。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积极推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江陵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