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5 10:08|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162号;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1108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包一、包二”(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87-2025-01458、项目编号:HBXC-2025-31)公开招标文件,于2026年1月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包1包2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技术参数以特定狭窄区间框定车型范围(即区间值、偏差值),缺乏灵活包容,限制供应商参与,影响项目竞争性与公平性,使优惠政策难落实;部分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未能形成充分竞争,且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投诉事项二:包1、包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三)投诉事项三:包1、包2技术参数响应评审标准存在双重标准问题,对技术参数进行了交叉重复计分,导致评审分值规则显得混乱。
(四)投诉事项四:包1、包2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设置为45天/日历天,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投诉事项五:包1、包2将“所投产品原厂质保期服务承诺”设为商务要求、“所投全部产品原厂服务质保期承诺(加盖制造商公章)”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于2026年1月23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关于政府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于2026年1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公开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一、三、四、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公开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