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0 10:29|发布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5栋1单元19楼
被投诉人:通城县教育局
地 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453号
三、基本情况
2026 年1月1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以下简称为“投诉人”)提交的对“通城县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升级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三)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或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没提供的得0分),最高得8分:1.GB/T2300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证书LS2级及以上;3.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量化管理级(4级)及以上证书;4.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证书。备注:提供证书的扫描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进行了全面核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人所称“歧视性条款”实为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必要考量,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及项目实际需求,并要求采购人进行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论证,一致通过。所有评审标准均公开、透明、可量化,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本机关依法驳回投诉,并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审查,确保评审要素设置科学、精准、无歧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以及财库〔2019〕3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前述查明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此项目不符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救济途径
投诉人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通城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15-4069813
联系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南路6号
通城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