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利川市人民医院肾病内分泌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9 11:08|发布单位:利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利川市人民医院肾病内分泌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行稳远致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清江新城一期北16幢208、209号
被投诉人:利川市人民医院
地 址:利川市龙船大道12号
三、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4日,我局正式受理湖北行稳远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利川市人民医院肾病内科分泌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DZBES-251125)”的投诉,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下达了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一)血液透析机(单泵)一”的技术要求:1.5 PBE(透析器血液入口压)0+500mmHg,精度±10mmHg;13.1外观可见三个血液回路压力检测口。该参数具有倾向性、限制性,无三家供应商能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一)血液透析机(双泵)一”的技术要求:1.5 PBE(透析器血液入口压)0~+500mmHg,精度±10mmHg;13.1外观可见三个血液回路压力检测口。该参数具有倾向性、限制性,无三家供应商能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三)透析专用病床一的技术要求具有倾向性、限制性,无三家供应商能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四)人体成分分析仪 一、技术要求”指向特定品牌和型号,且无三家供应商能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五)远红外线治疗仪 一、技术要求”:参数及技术要求具有指向特定品牌特定型号,没有三家供应商能满足全部参数。
投诉请求1:请相关部门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停招标;
投诉请求2: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调查取证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包括贝朗医疗、费森尤斯、山外山等在内的三家以上品牌血液透析机,能够满足本次招标所列出的全部参数要求。
投诉请求3:修改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对应参数后重新挂网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标注“★”号条款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未满足此条款的产品将在评分时受到扣减。经过市场调查核实,贝朗(江苏)、宝莱特(广东)、威高(山东)等品牌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上述参数设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任何倾向性,歧视并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市场核查,结果显示“贝朗(江苏)、宝莱特(广东)、威高(山东)等”均满足上述参数。且本项目所需技术参数条款,均经过专家论证,满足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任何倾向性,歧视并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市场调查,满足透析专用病床每条参数要求的商家均有三家或者三家以上。且本项目所需技术参数条款,均经过专家论证,满足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任何倾向性,歧视并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阅招标文件,人体成分分析仪的技术参数未设置“▲”号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号条款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要求的将在评分时扣减相应的分值。经市场调查,满足人体成分分析仪每条参数要求的商家均有三家或者三家以上。且本项目所需技术参数条款,均经过专家论证,满足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任何倾向性,歧视并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核实,目前市场能满足远红外线治疗仪每条参数的商家均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本项目所需技术参数条款的制定,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且经过专家论证。该参数设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况,不具有任何倾向性,歧视并排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活动继续。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利川市财政局
2026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