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财政局关于对鄂城区生活垃圾二级转运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9 09:23|发布单位:鄂城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鄂城区生活垃圾二级转运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鄂州市鑫圣彪保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民福路邮政新村3栋101室
被投诉人:鄂州市鄂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明塘后路23号3栋2楼
相关供应商1:武汉华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三路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鄂州市鑫圣彪保洁有限公司对鄂州市鄂城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鄂城区生活垃圾二级转运项目(项目编号:ECQZFCGZX-GZ-251128-008)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鄂州市鄂城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 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该项目的采购人为鄂州市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20 万元。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将类似业绩设定为评审因素违规;2.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合格业绩;3.评审过程违法且结论错误;4.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
投诉请求:1.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调查;2.招标文件设定的类似业绩未明确同类业绩具体范围,请求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予以改正;3.请求依法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不符合类似业绩的实质要求,其在本项评审中不应得分;4.请求依法撤销鄂州市鄂城区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回复函》;5.请求重新核查评审结果,依法撤销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及中标结果;6.请求依法责令采购人按合规评审结果顺延合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城区财政局
2026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