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宣恩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4 09:47|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宣恩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宣恩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托管运营项目(项目编号HBSX(F)--24001),预算金额54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1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月2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4年2月28日签订书面合同。(一)评审因素设置违反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相分离规定。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评审因素“投标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能力的得3分(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这一资格类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打分项;(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超出法定时限。该项目于2024年1月2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实际签订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超出法定时限4天;(三)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该项目全程在湖北政府采购数智化监管系统开展招标,供应商可通过电子平台在线提交完整投标材料,无额外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法定必要情形,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3份纸质投标文件。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四、处理结果
1.责令限期整改;
2.给予警告处分。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2月27日
执法机关:宣恩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