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蔡甸区殡葬管理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7 16:16|发布单位: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武汉市蔡甸区殡葬管理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蔡甸区殡葬管理所火化柴油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服务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标合同金额为3000000元,合同服务期内柴油采购总金额3271650.50元,服务期满后,武汉市蔡甸区殡葬管理所向中标供应商发送延期供货函,将服务期延期三个月(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该期间应结算总金额585978.58元,合计实际采购金额为3857629.08元,超过项目合同金额28.59%。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四、处理结果
处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蔡甸区民政局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处理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执法机关: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