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23 00:00:00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3 11:31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市府路38号金城国际二楼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00U6U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2022年7至8月,采购人鹤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鹤峰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项目(一期)配套车辆采购(项目编号:HBQYZB-HF2022-02号)”实施采购。该政府采购项目于2022年7月20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8月12日9点00分在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一开标室组织开标、评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中标。2022年8月15日采购人鹤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熊政军签发成交通知书,中标人为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91.65万元。后因采购人鹤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取消购买该项目中的洒水车,经双方协商后,鹤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839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张缴纳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编号为NO.342285222200009896、342285222200003759)以及3张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系当事人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以伪造、变造等方式制作的虚假材料。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上述提供虚假材料(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附件2】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予以处罚。

四、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湖北乾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41950元;2.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五、处罚日期

20251226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61226


执法机关:鹤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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