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宁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18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宁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8 14:45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武汉宁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1号融科天域T7号楼14层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D7PHEU46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武汉宁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武汉宁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仟陆佰元整(即采购预算金额720000元×5‰=36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51216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61216


执法机关: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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