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公安局 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财采发〔2025〕79号
各乡镇(管理区)、开发区、县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5〕7号)及《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荆财采发〔2025〕194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开展我县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任务分工
县财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5年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相互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印发的《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见附件),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工作步骤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2025年7月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结合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新登记”、“五年一查”三类代理机构名单。
1.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2.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抽取二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3.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随机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三)现场检查(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四)延伸核查(2025年8月5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处理处罚(2025年8月20日前完成)。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对检查中发现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总结报告(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县财政部门于2025年12月1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送至市财政局。要注重提炼先进工作经验,挖掘实践中的亮点做法,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科技助力、智慧监管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财政局刘书勤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唐红伟同志、县市场监管局王晓同志、县财政局梁圣平同志任副组长,王荣、刘慧敏、江杙、刘凡凡、蒋祖华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三)强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四)创新监管手段。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深入分析政府采购领域存在问题及原因,聚焦突出问题,立行立改,确保整改见行见效。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公安局 江陵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