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耕林空间融合治理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2 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耕林空间融合治理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2 15:50发布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咸安区耕林空间融合治理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5栋1单元19楼

被投诉人: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139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中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黄畈村十六潭香缇郡1号楼2单元6层60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安区耕林空间融合治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421202202506000302)的《投诉书》及其副本,已于2025年12月29日收悉。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采购文件要求的“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二、采购文件要求的“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证书”实为设置隐性门槛,变相要求企业成立年限;三、采购文件要求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基本情况
咸安区耕林空间融合治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为421202202506000302,采购人为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北中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65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2月22日开标,12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6日获取项目采购文件,12月20日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15家公司获取了采购文件,4家公司提交了响应文件并参与了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等,现已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1.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2.本项目涉及数据汇聚整理、平台升级、专题应用开发及系统对接等多个复杂环节,需要严谨的质量管理流程作为支撑,建设过程涉及数据存储、服务器运行等环节,合理控制能源消耗、减少环境影响是基本要求之一。招标文件要求的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
投诉事项二成立。本项目涉及大量耕林资源数据、时空大数据等敏感数据,软件开发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关系到项目成果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数据资产安全保障。设置该评审要求符合该项目实际需要。但申报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证书中关于“从事信息安全服务期限”的时限要求,涉嫌构成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的情形。
投诉事项三成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与本项目建设需求及核心价值具有直接、紧密的关联,设置该评审要求符合该项目实际需要。但申报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中关于“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的时限要求,涉嫌构成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鉴于该项目已于2025年12月22日按原磋商文件开展了评审活动,本机关查阅了评审报告。在剔除各响应供应商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涉及的评审因素得分后,原中标供应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仍综合排名第一,且原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供应商未因剔除本评审因素后发生排名变化。因此,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代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编制的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将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2026年03月1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