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财政局关于对汉川市师生数字化终端 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13 00:00:00

汉川市财政局关于对汉川市师生数字化终端 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3 15:10发布单位:汉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汉川市师生数字化终端 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三、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5年9月16日在汉川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汉川市师生数字化终端云桌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CG-2025-0012)的评审工作中,上述当事人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联通(湖北)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2.评审明细确认表(编号:19887);
3.招标文件;
4.询问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评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情况说明。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该项目四位评委并处罚金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评审小组组长并处罚金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甲方代表由汉川市教育局作出与评委相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补充事宜

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11月7日处理完毕,罚款已缴入指定账户。

汉川市财政局

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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