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宣恩县县域医共体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之宣恩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一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25 10:53|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宣恩县县域医共体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之宣恩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一期)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中汇智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B-1栋(原5栋)
被投诉人:宣恩县人民医院
地 址:宣恩县人宣恩县宣北大道10号民医院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宣恩县县域医共体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之宣恩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智化监管系统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后依法正式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投标人签到时间晚于开标时间,招标流程存在不合规、不合法情形。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严格遵照采购文件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案涉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投标人需在开标前完成签到,若允许晚签到的投标人进入评标环节,说明评审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方法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合规性的核心要求。(二)投诉事项二:中国移动恩施分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项条件。(三)投诉事项三:符合法定开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活动应终止。投诉事项四:评标过程中存在评委不公平打分,不尊重事实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取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资格;同时责令县人民医院就本次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整改措施及后续资格审查优化方案。
3.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相关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鉴于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依法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恩县财政局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