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确保采购项目真实、规范、完整,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采购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采购人、代理机构需提高认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
(一)加强采购需求公示。采购人应严格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实行项目风险审查。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提出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公示。
(二)持续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不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三)规范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其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的,应当将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开。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四)强化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五)推进履约验收结果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单位是采购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负责;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禁“用假名字凑数”“偷懒式造假”,加强信息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二)完善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强化公开信息,由政府采购专员、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三签字”后才能发布,“三签字”资料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备查,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合法。各预算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及密码,不得将密码委托代理机构操作,不得出借发布权限。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渠道;重点查阅“三签字”资料;对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未在指定渠道公开,违规发布不得公开信息等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城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