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函

2026-04-22 0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函告如下:

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健全闭环管理体系

(一)强化预算与需求源头管理。各采购单位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严格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步编制完整、准确的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采购项目、数量、金额与批复预算一致,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或“先实施后采购”。二是规范需求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合规、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标准。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是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程序。

(二)优化采购执行与信息公开过程。一是坚持全过程公开。采购活动必须依法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执行公开时限。采购意向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三是规范信息发布渠道。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等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渠道发布。其中,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必须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也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发布;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仍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四是严禁违规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在非指定媒体发布,也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平台间交叉发布或相互替代。

(三)规范评审委员会组建与评审行为一是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二是规范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规定程序随机抽取产生,确保过程规范、公正。三是明确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据采购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本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是约束采购人代表行为。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

(四)严格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一是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及投标承诺。二是及时公告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三是及时办理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是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验收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共同签署的验收书。是完善验收方式。对复杂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可邀请未中标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是强化结果应用。验收结果应与资金支付直接挂钩,确保采购质量,形成“预算—采购—合同—验收—支付”管理闭环。

二、压实政府采购各方法定责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内控制度。各采购单位须依法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清晰界定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与工作流程,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体系。二是明确归口管理。各单位应明确专门的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稳定的专职人员,负责采购活动的统一组织与协调。三是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时限、规定渠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采购预算、意向、文件、公告、结果、合同及验收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一是依法依规执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开标评审。二是恪守职业操守。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相关方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违规收费或转嫁成本。三是自觉接受监管。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与评价。

(三)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县财政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指导监督,依法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等事项。二是畅通投诉处理渠道。依法公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严肃政府采购财经纪律,强化学习培训与监督问

(一)严守法律红线。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购人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禁无预算采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设置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干预评审或与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串通谋利。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执业,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违规收费或向评审专家倾向性说明,严禁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供应商应诚信参与竞争,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及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合同。

(二)加强学习培训政府采购政策性强,各方须持续加强能力建设。一是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采购、财务、业务人员学习。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培训机制,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三是供应商应主动学习政策,增强合规竞争意识。四是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全县范围的政策宣讲、业务培训与案例教学,推动形成学法知法、依法办事的从业环境。

(三)强化监督问责。一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县财政局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虚假项目、违规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虚构采购需求、编造虚假材料的“虚假项目”,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是健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三是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问责与联合惩戒,形成有效震慑,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廉洁。

 

 

竹溪县财政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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