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恩施高新区财政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采购中心),州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恶性竞争,引导市场从“唯低价”转向“优质优价”,形成健康、良性的竞争秩序,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现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2号)转发给你们,并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购人职责
(一)源头把关,科学编制需求。在编制采购文件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材料人工成本、行业标准等,科学、合理地设定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明确标准,预留调整空间。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入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四种具体情形。同时,可以根据项目技术复杂性等特殊情况,适当提高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三)强化验收,紧盯履约质量。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逐项核对技术、商务承诺是否兑现。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二、供应商职责
(一)理性报价,避免恶意竞争。应摒弃“低价冲标、履约找补”的短期思维,依据真实成本和技术方案进行理性报价。
(二)准备证据,应对合规审查。如果报价触发审查,评审小组要求在现场进行解释,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详细的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清单等,以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如果无法证明,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三)诚信履约,保障项目质量。一旦中标(成交),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三、评审专家职责
(一)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审查。在评审中,一旦发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必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上述第(1)项至第(3)项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不超过65%。
(二)专业判断,审查报价合理性。启动审查后,应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时应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为专家查询这些信息提供便利。
(三)记录在案,承担主体责任。整个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都必须详细记录在评审报告中,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保存。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展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附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2号)
恩施州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