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联系人:周思军 8102791
附 件:十堰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方案
十堰市财政局
2026年4月9日
十堰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提升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考核依据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三条规定的事项,以及政府采购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等。
监督检查内容:1.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4.采购文件编制水平情况;5.询问、质疑答复情况;6.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7.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服务质量情况;8.场地建设标准化情况;9.梳理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四类”违法违规问题: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10政府采购资料归档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台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保存采购文件且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1.是否存在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禁止事项;12.检查上年度监督考核问题事项整改落实情况;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四、考核组成员
组 长:邹 晓
成 员:周思军 王 瑞 周 琴 贾学兵
五、考核步骤和时间安排
采取单位自查、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4月10日-4月15日)。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检查时限范围内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开展自查,认真总结工作特色和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及代理项目清单,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16日-4月21日)。考核小组开展书面审查及现场考核,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并就相关问题向采购中心核实确认。
(三)处理处罚阶段(4月22日-4月25日)。考核小组对监督考核中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如有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监督检查结果公告阶段(4月28日-5月2日)。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小组意见出具监督检查考核报告,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采购中心,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五)问题整改阶段(5月6日-5月12日)。采购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考核结果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六、其他
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考核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