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6-04-21 00:00:00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执行事项

(一)必须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意向公开。

(二)必须按时签订备案采购合同采购人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模块录入合同备案信息,系统同步推送至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必须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必须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上述金额的项目,应预留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

(四)必须执行本国产品采购政策。对于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执行本国产品政策。即: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告知供应商优先采购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并在评审时给予价格优惠;必须执行供应商《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声明函》制度,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等),统一在原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

(五)必须严守时限履约付款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1133付款模式并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即:货物类采购项目,收到货物1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六)必须完成832平台采购任务采购人必须832平台完成年度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年度预留份额不低于15%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年预留金额的原则填报采购收货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上传支付凭证,形成交易闭环。

二、禁止执行事项

(七)禁止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26年版)》确定的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执行的要求,严禁擅自开展采购活动。

(八)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全面落实三免一减政策,即:免收投标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减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行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能网上核实的一律不得要求现场提供。采购人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合理约定代理费。

(九)禁止违规设置门槛采购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荆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十)禁止违规发布信息(公告)。不准无确认发布公告信息,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等所有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由采购人进行最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确保内容合规、表述准确,避免出现文字、格式或意识形态表述错误等问题,严禁在未经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情况下允许或指示代理机构发布任何采购信息。不准发布非政采项目信息,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相关信息不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法定平台发布,防止虚假采购不准规避公平竞争审核,对发布的采购公告,应提前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切实保障和促进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禁止转嫁评审报酬除集中采购项目外,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一律由采购人支付,不准将此费用转嫁给中标供应商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三、鼓励执行事项

(十二)鼓励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约定预付款,切实减轻中标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十三)鼓励执行绿色采购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新能源汽车,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采购人对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识产品认证证书的小微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十四)鼓励支持政采贷融资鼓励采购人协助中标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持续推进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2100融资模式,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确认账户,通过线上融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五)鼓励优化质疑处理机制。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质疑前期调解机制,对供应商有效质疑,通过召开协商调解会等形式,做到对政府采购领域质疑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

 

 

 

 

    荆门市财政局

  202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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