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首市人民医院心电诊断中心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7 08:53|发布单位:石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石首市人民医院心电诊断中心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特蕾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名士1号4号楼16层1、4、5号房
被投诉人:湖北仁厚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石首市人民医院
地 址:石首市绣林街道南岳山路106号;地址2:石首市明珠大道与解放东路交汇处
三、基本情况
武汉特蕾莎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石首市人民医院心电诊断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081202601000388)“投诉书,投诉事项共3项,经投诉人于4月16日补正后,我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对采购标的的CCC认证要求前后矛盾系采购程序重大违法。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的第(五)项技术要求的其他要求中注明“采购标的为强制性产品,应提供国家确定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但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称“本项目中标产品无需获得3C认证”,自认招标文件条款违法无效,但单位未依法发布澄清/更正公告,也未重新招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中标人华润荆州医药有限公司无符合要求的类似业绩,评审违法。中标人华润荆州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能满足类似业绩要求,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业绩实质内容,直接影响评分结果和中标排序。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对我司质疑要求不正面回应,超期回复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调取并公开投诉项目评标全过程中评审资料,被投诉人仅告知投诉人总分及排名;投诉人于2026年3月23日通过邮件方式提交质疑函,该邮箱地址也是经电话咨询被投诉人后由其提供的。但被投诉人于2026年4月2日才出具质疑回复函。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成立,对被投诉人湖北仁厚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石首市财政局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