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22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22 09:29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307号

相关当事人:华易招标(湖北)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德诚国贸中心b座29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垃圾收集转运设备)(二次)”(项目编号:421001202601000279)的投诉书,共有3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包2采购需求指向、倾向、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殊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项目5个包组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3:仅将投标人自身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纳入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能直接体现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类似车辆供货项目业绩界定不明确,缺乏具体衡量指标,实则变相以采购货物业绩为评审标准,加剧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荆州市财政局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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