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17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15:15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3号;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

三、基本情况

1 .质疑受理情况:投诉人就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项目编号:422822202501000684_五),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进行质疑答复。
2.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7日收到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于2026年4月7日向被投诉人1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2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将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作为评分标准内容设置不合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建始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17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