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17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15:15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投诉人2: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3号

三、基本情况

1.质疑受理情况: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就建始县垃圾分类处置及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四)第五次(项目编号:422822202501000684_五),于2026年3月21日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进行质疑答复。
2.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7日收到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后于2026年4月7日向被投诉人1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湖北中申荣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2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2:将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同时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依据,以及将“技术人员提供完整真实可查的资质证明、人员资质、培训资质”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且要求提供技术人员和人员资质属于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建始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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