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试剂、耗材服务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14 00:00:00

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试剂、耗材服务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4 11:20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试剂、耗材服务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湖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9层(1)室

被投诉人:湖北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沿河大道220号黄垅湾大楼6楼

相关供应商1: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田园大道99号

三、基本情况

国药集团湖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湖北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就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试剂、耗材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42130220250100033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本项目《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试剂、耗材供货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的供货清单中,已明确列明采购人实际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医院现有在用设备),涵盖普莱默斯、西门子、罗氏、朗道实验判断、贝克曼等多个进口设备。上述设备配套使用的检验试剂共计46个产品,且注册证编号均为国械注进,目前均无成熟、可稳定替代的国产同类产品。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均明确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投诉人称:投诉人认为此次采购的试剂中含46个进口产品,并非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国产产品,且本项目未进行进口产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属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已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此项目采购标的为检验试剂、耗材服务,属服务类采购非货物类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列明采购内容为:常规检验相关试剂、耗材,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验,采购清单中序号207、208、209等共计46项产品确为进口医疗器械(注册),采购清单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冲突。
以上事实,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验截图、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第(二)款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列明采购内容为:常规检验相关试剂、耗材,属政府采购货物类A07020000医药品,并非中标供应商所辩称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验,采购清单中序号207、208、209等共计46项产品确为注册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采购清单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冲突,此事实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截图相一致,事实清楚,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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