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02 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2 10:28发布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咸宁市咸安区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宝塔大道100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中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黄畈村十六潭香缇郡1号楼2单元6层60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30参数“1.12探测器为设备整机厂商同品牌生产:符合,提供注册检验证明”“▲3.10、球管为设备整机厂商同品牌生产,提供注册检验证明”设置不合理,倾向国际大品牌、排斥国产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2.招标文件P30重要性参数“▲3.7、小焦点大小:≦0.4mm2”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3.招标文件P30重要性参数“▲3.3、阳极最大散热率(非等效):≧815KHU/min”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具备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4.本项目: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技术参数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具有歧视性,严重倾向GE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投诉书》。
投诉请求:1.建议取消“1.12探测器为设备整机厂商同品牌生产:符合,提供注册检验证明”“▲3.10、球管为设备整机厂商同品牌生产,提供注册检验证明”作为评审参数。
2.建议将参数▲3.7修改为:小焦点大小:≦0.56mm2,,重新招标。
3.建议将参数▲3.3修改为:球管阳极最大散热率:≧735KHU/min,重新招标。
4.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参与公平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了投诉,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等,现已调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公平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mm2”“▲3.3、阳极最大散热率(非等效):≧815KHU/min”,投诉人主张“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列举了满足参数的厂商、品牌型号五家,提供了《咸安区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论证报告》《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论证前述参数设置合理性。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公平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技术参数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具有歧视性,严重倾向GE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既未提供明确的线索指向,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交的参数对比表未证明参数设置存在“不具代表性、可竞争性,具有歧视性”的情形。此外,投诉人该部分补正材料未补充其他能够佐证其主张的事实材料(如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参数调研、行业标准等),无任何支撑投诉事项成立的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了《咸安区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论证报告》和《咸安区永安社区服务中心购置医用CT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拟证明本项目有不少于三个品牌产品可以形成公平竞争。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已于2026年1月12日按原招标文件开展了评审活动,本机关查阅了评审报告。在剔除各响应供应商投诉事项一评审因素得分后,原中标供应商华润润心(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仍综合排名第一。因此,本机关认为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202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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