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国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4 10:14|发布单位:宣恩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国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考核B证。”湖北国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至该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为虚假材料。经查,湖北国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涉案项目已终止,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发后积极整改,符合从轻、减轻情形。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三)《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395.969986万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玖拾捌元伍角整(¥19798.5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执法机关:宣恩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