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2026-01-12 00:00:00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除外)采购文件公开前,必须对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审查内容完整准确、程序规范合法

二、审查方式

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自主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可以由单位内部指定职能机构集中审查,也可以咨询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单位集体研究、专题论证等方式强化审查,确保审查结论科学合规。

三、审查重点

结合我县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实际,重点围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开展审查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性;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是否存在限制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等是否规范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加分项;资格条件直接或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二)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三)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将特定金额、特定行业的合同业绩、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将有规模要求、经营年限要求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高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

(四)是否存在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合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符合性审查事项;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或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五)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无必要要求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设定明显超出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资质、业绩、奖项要求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工作完成后填写《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作为各预算单位审签、发布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连同采购文件一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将各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检查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惩处。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

 

 

              咸丰县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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