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郧西县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采购与安装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2 10:06|发布单位:郧西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5年郧西县全民健身设施器材采购与安装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A地块写字楼B栋6层办公06号(26)
被投诉人:郧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本级
地 址: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1号
相关当事人:中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五组1幢1楼1单元102
三、基本情况
项目于2026年1月18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1月26日,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向中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6年2月4日,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一:投诉采购人采购方式选用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二:投诉采购人在“(三)评分标准”的“核心技术参数匹配度”的“评分说明”中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的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三:投诉采购人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培训、维护方案;质量保障与处罚措施方案;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潜在供应商的评审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挠、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该项目公平竞争的合法权利。
投诉事项四:投诉采购人采购需求不明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五:投诉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法定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五不成立,投诉事项三、四成立。
(二)取消中标结果,责令郧西县文化和旅游局限期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驳回投诉人其他请求。
五、其他补充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郧西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