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1 11:20|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奋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66栋10412室
被投诉人:湖北众智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巴东县神农小区乐乡园17栋2单元
相关供应商1: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恩施市七里坪街道核桃坝村姚家坪组8号
相关当事人: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人)
地 址:巴东县官渡口镇乐乡大道47-1号
三、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西安奋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对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实施的“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项目编号:422823202501000632)”的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当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10月9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投诉。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巴财采投决〔2025〕11号),11月11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补正通知书》。投诉人收到上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6年2月14日,巴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巴政行复〔2025〕121号),撤销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巴财采投决〔2025〕11号)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补正通知书》,并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采购核心产品为“6.5m3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然而中标供应商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为“6.5m3生活垃圾压缩车(新能源)”产品,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不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具体评审中应作为废标处理;2.中标供应商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核心产品“6.5m3生活垃圾压缩车”的描述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混淆和错误,其技术方案模糊不清,且与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严重不符。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可能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3.评委没有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实际需求和评标办法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审,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平性,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了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4.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依法载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限制供应商合法权利,属于无法律依据的自设条件,阻碍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
被投诉项目为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实施的“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项目编号:422823202501000632)”,项目预算为194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9月17日发布成交公告,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为1558万元。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完成履约。
2025年9月18日,投诉人对该项目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与要求不符,涉嫌虚假应标。9月22日,本项目代理机构湖北众智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答复质疑,答复内容为:经我公司核查中标人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中工信部网站查询截图的“6.5m3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核心产品)”的规格型号为“JHA5088ZYSJXA6”,6.5m3生活垃圾压缩车(新能源)的规格型号为“JHA5127ZYSSHABEV”。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项报价栏中将两款车的型号交叉填写,对项目投标无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及虚假应标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01日